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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监管〉(秦建〔2012〕69号)失效的通知》(〔2018〕98号)的说明

关于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监管〉(秦建〔2012〕69号)失效的通知》(〔2018〕98号)的说明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连续性、规范性。现就《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监管〉(秦建[2012]69号)失效的通知》(〔2018〕98号)。说明如下:

在(〔2018〕98号)文件出台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继续按照(〔2018〕69号)执行。(〔2018〕98号)文件出台后开工的工程项目不在执行(〔2012〕69号),按照住建部141号令及省住建厅冀建工〔2017〕64号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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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对《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监管〉(秦建〔2012〕69号)失效的通知》(〔2018〕98号)的说明》
文章链接:https://www.yngszr.com/news/4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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