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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2号)

  当事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4016228P。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238。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北侧。   

  经查明,2021年9月7日,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施工的东胜·紫御宏著(地块一)项目1#-10#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南侧基坑支护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为土钉墙面层钢筋网片采用Φ6@200mm×200mm,喷射砼面层厚80mm,喷射砼强度等级C20,实际为水泥砂浆涂抹,未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上述事实,以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暂扣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停工整改通知书》《东胜·紫御宏著(地块一)项目1#-10#楼及地下车库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论证报告》《施工现场南侧基坑支护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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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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